老人乘電梯遇事故之后
發布時間:2012-10-05 16:58 點擊率:1734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申理了多起老人在超市內乘電梯時摔傷的案件。案件中,受傷老人因傷致殘生活不能自理,給自己與家人帶來痛苦與不便;涉案超市覺得自己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老人系因年老體弱發生意外,進行賠付十分委屈。海淀法院法官舒怡通過安全的分析,認為老年人不能謹慎乘梯、超市未盡到有效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警示標志不清
王成帶母親張老太到某大型超市購物。因超市停車場在地下2樓,需乘坐2層滾梯進入超市購物區。王成停車過程中,張老太便自行乘坐電梯上樓。因每一階梯門黃色警示標示不清晰,張老太站立在兩極滾梯之間,在滾梯上升過程中站立不穩摔傷。經檢查,胸部、腰部壓縮性骨折,構成9級傷殘。最后,法 院判決超市承擔80%的賠償責任。
舒怡表示,安全保障義務不但要求超市的經營人及實際管理者為消費者提供可信懶的安全設施,還要求超市盡到勤勉、謹慎的提示義務及注意義務,以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控制潛在的危險,避免不特定公眾的損害發生。上述案件中,超市電梯兩級之間警示線不清晰是張老太摔傷的主要原因;且超市未在醒目位置張貼、設置乘梯安全提示,未能盡到告知老年人乘梯應當有成年家屬陪護的提示義務,應當負有一定的責任。
電梯無專人值守
2012年大年初一的下午,劉大爺在兒子的陪同下到超市購物,在乘坐滾梯過程中不慎摔倒。由于現場無人值守,超市未能及時關停電梯,導致劉大爺側倒在電梯上被運至樓上,一直被電梯擠壓拉扯,直到其子將他拽下電梯。經檢查,劉大爺大腿根部骨折。最后,法院判決超市承擔賠償責任。
舒怡認為,超市應當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指導公眾乘梯,發現危險情況及時處理以避免損害的擴大,尤其在節假日等購物高峰期更應如此。本案中,因超市無工作人員在電梯處進行值守,導致事故發生時未能在第一時間停止電梯,造成運行電梯對摔倒老人的身體傷害擴大。因此,超市對劉大爺所受傷害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特殊人員無特別服務
侯大媽與侯大爺一起到超市購物,兩人購買了大量商品,雙手提著購物袋上電梯。超市電梯值守人員未阻止二人上樓,也未予以扶助。侯大媽因雙手提購物袋,未手握電梯扶手,電梯啟動后站立不穩在電梯上摔傷,導致腰部扭傷。最后,法院判決超市承擔50%的賠償責任。
舒怡指出,超市對公眾的安全保障應當是勤勉、有效的。有效的安全保障意味著當公眾乘坐電梯時有違規或不安全因素時,超市應當提示、提醒且提供陪同、陪護義務。特別是對于雙手提重物不能自助扶梯的老年人、殘疾人等,超市應當當動陪護乘梯,不能僅僅以超市內粘貼有警示告知牌、乘梯須知等而推卸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