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電梯內做廣告所得收益應歸業主
發布時間:2013-04-10 16:10 點擊率:1736
未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公司擅自將小區電梯間交超市宣傳商品使用,自己則按月收取一定廣告費用。當業主代表與物業公司協商廣告費歸屬問題時,物業公司認為,該收益應當歸其所有。主要理由是此舉并沒有給全體業主帶來任何損害,也沒有損害小區環境,甚至還能方便業主在等待中消除寂寞、了解相關信息;該項業務是物業公司主動開發,業主委員會或全體業主既未參與也沒有作出任何投入。
江西省興國縣法院法官廖春梅認為,上述案例中所反映的廣告費應歸全體業主共有。 一方面,小區電梯間為業主共有!段餀喾ā返谄呤龡l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北景杆骐娞蓍g,既有道路的性質,又是小區內的公共場所和公用設施,其必須“屬于業主共有”。另一方面,物業對電梯間沒有支配權。《物權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奔次飿I只是受委托的小區管理者,而無權成為對小區公共財物的支配者。 另外,物業公司無權占有廣告收益!段飿I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币簿褪钦f,經營收益的去向,只能有兩種,但無論哪一種都已明確排除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占有。 |